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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裝設計標簽質檢要求

發(fā)布時間:2015-08-06 19:36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標 準    GB GB GB GB 7718—201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wèi)生部 發(fā)布        2011-04-20發(fā)布 2012-04-20實施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7718—2011
 
前 言
本標準代替GB 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本標準與GB 7718-2004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修改了適用范圍; ——修改了預包裝食品和生產(chǎn)日期的定義,增加了規(guī)格的定義,取消了保存期的定義; ——修改了食品添加劑的標示方式; ——增加了規(guī)格的標示方式; ——修改了生產(chǎn)者、經(jīng)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的標示方式; ——修改了強制標示內(nèi)容的文字、符號、數(shù)字的高度不小于1.8mm時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 面面積; ——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質時的推薦標示要求; ——修改了附錄A中最大表面面積的計算方法; ——增加了附錄B和附錄C。
GB 771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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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 本標準不適用于為預包裝食品在儲藏運輸過程中提供保護的食品儲運包裝標簽、散裝食品和現(xiàn)制現(xiàn) 售食品的標識。
2 術語和定義
2.1 預包裝食品
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 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nèi)具有統(tǒng)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2.2 食品標簽
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產(chǎn)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 加劑。 2.4 生產(chǎn)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產(chǎn)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 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2.5 保質期
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nèi),產(chǎn)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 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jīng)說明的特有品質。 2.6 規(guī)格
同一預包裝內(nèi)含有多件預包裝食品時,對凈含量和內(nèi)含件數(shù)關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
3.1 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 3.2 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 3.3 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jù),不得標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yǎng)科學常識的內(nèi)容。 3.4 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 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3.5 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chǎn)品 混淆。 3.6 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nèi)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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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應使用規(guī)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 3.8.1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shù)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應漢字。 3.8.2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jīng)銷者的名 稱和地址、網(wǎng)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3.9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cm2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A),強 制標示內(nèi)容的文字、符號、數(shù)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 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 應當分別標注。 3.11 若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nèi)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nèi)容或部 分強制標示內(nèi)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nèi)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 示內(nèi)容。
4 標示內(nèi)容
4.1 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內(nèi)容
4.1.1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guī)格、生產(chǎn)者和 (或)經(jīng)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生產(chǎn)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chǎn)許可證編號、產(chǎn)品標 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nèi)容。 4.1.2食品名稱 4.1.2.1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1.1當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guī)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 個,或等效的名稱。 4.1.2.1.2無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規(guī)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 通俗名稱。 4.1.2.2標示“新創(chuàng)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qū)俚語名稱”或“商標 名稱”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4.1.2.1規(guī)定的名稱。 4.1.2.2.1當“新創(chuàng)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qū)俚語名稱”或“商標 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 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2.2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 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3為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tài)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 后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干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等。 4.1.3 配料表 4.1.3.1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按4.1.2的要求標示具體名稱,食品添 加劑按照4.1.3.1.4的要求標示名稱。 4.1.3.1.1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yōu)槠渌煞郑ㄈ?酒、醬油、食醋等發(fā)酵產(chǎn)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 標準相應條款的要求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 4.1.3.1.2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 按遞減順序排列。 4.1.3.1.3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 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nèi)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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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 配料的原始配料。 4.1.3.1.4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可以標示為 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也可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并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或國 際編碼(INS號)(標示形式見附錄B)。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選擇附錄B中的一種形式標示 食品添加劑。當采用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和國際編碼的形式時,若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 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標示其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不包括其制 法。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GB 2760規(guī)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 終產(chǎn)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 4.1.3.1.5在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fā)的水或其他揮發(fā) 性配料不需要標示。 4.1.3.1.6可食用的包裝物也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原始配料,國家另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除外。 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選擇按表1的方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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